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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9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家志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IPHONE 12PRO手機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事項本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2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未完成緩起訴所附條件(即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字第29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4年10月8日送達至其戶籍地,並於114年10月9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暨送達證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1至53頁、撤緩偵卷第9頁、撤緩卷第29、31頁),並經本院核閱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從而,前開緩起訴處分既經合法撤銷,檢察官就被告本件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A01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於113年7月12日修正、同年8月7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之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己私慾,付費加

入群組並自該群組觀賞未成年人之性影像,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觀覽之少年性影像檔案內容、數量、觀覽期間等情節;復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未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登入【史詩級教科書收費群】及以網路銀行匯款支付加入上開群組費用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足認屬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83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本署偵辦網路「Telegram通訊軟體【SCP】社群網站(下稱【SCP】)散布未成年少女猥褻影片案,發覺被害人遍及全臺各地,臺中市亦有多名被害人,被害人之性影像永無止時地遭大量壓製販售、輾轉複製流傳散布在【SCP】 (最大宗)、【SCP】衍生群組【史詩級教科書收費群】及全球各地無遠弗屆之各大網際網路色情平台之使用者電磁紀錄中,而A01亦有加入【史詩級教科書收費群】群組並觀覽該社群內之未成年性影像。A01基於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Telegram,依照年籍資料不詳之人Telegram暱稱「暗黑教科書」及「教科書聯絡專線」之公告流程【收費規定為群組三個月方案$1500、群組六個月方案$28

00、群組永久方案$5000不等,並私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供買家匯款,上開帳戶均為王亮晨(另案偵辦中)所有或持用】匯款,加入Telegram【史詩級教科書收費群】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嗣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3年7月24日實施搜索,發現A01曾有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匯款紀錄及被告持用之手機擷圖畫面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13年8月7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論處。是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之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