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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0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0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銘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6日中檢介謹(言)114偵31827字第1149112158號函及其所附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竟利用告訴人A02將不銹鋼椅放置在自用小貨車車斗上之機會,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不銹鋼椅子1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被告與告訴人間和解書在卷可參,兼衡以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本案不銹鋼椅雖屬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被告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內容,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之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以被告已無保有上開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4年度偵字第31827號被 告 A03

住○○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5月14日5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見A02將1張不鏽鋼椅子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斗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A02所有之不鏽鋼椅子1張(價值新臺幣8000元),得手後,隨即以推車搬運該張不鏽鋼椅子離開現場。嗣經A02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民間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並扣得上開不鏽鋼椅子1張(已發還予A02),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A03固供承有取走上開椅子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是看到椅子有生鏽,以為不要才拿走,伊是撿回收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A02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又被告於本署偵查中陳稱:伊是在別人貨車上拿走椅子,顯然不是被丟棄的物品,應是該貨車車主所有,伊未經過貨車車主之同意即取走椅子等語。此外,並有民間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內容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贓物照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詹 益 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 文 凱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