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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1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燕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2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燕怡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犯罪事實欄之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稻香白飯」之記載,應更正為「米大師常溫熟飯稻香白飯」。

㈡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美威鮭魚菲力(香蒜)」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威鮭魚精選菲力-法式香蒜」。

㈢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美威鮭魚菲力(奶油)」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威鮭魚精選菲力-奶油檸檬」。

㈣犯罪事實欄5行關於「葡萄」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本長野麝香葡萄」。

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優格」之記載,應更正為「馬修嚴選蘋果百香優格飲」。

㈥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保久乳」之記載,應更正為「鮮乳坊100%生乳保久乳」。

㈦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紅茶」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田順順

道紅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孫燕怡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然而迄今未與告訴人蘇泰安達成和解,兼衡其警詢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行政、勉持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9頁),是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532號被 告 孫燕怡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燕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16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之「

Mia C'Bon」超市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蘇泰安管領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204元之稻香白飯2個、美威鮭魚菲力(香蒜)1個、美威鮭魚菲力(奶油)1個、葡萄1袋、優格1瓶、保久乳6瓶、紅茶3瓶等商品,得手後即將竊得商品放入隨身購物袋內,未經結帳欲逃離現場時為蘇泰安察覺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後將孫燕怡逮捕,並扣得其竊得之稻香白飯2個、美威鮭魚菲力(香蒜)1個、美威鮭魚菲力(奶油)1個、葡萄1袋、優格1瓶、保久乳6瓶、紅茶3瓶等商品(已發還蘇泰安)而查獲。

二、案經蘇泰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燕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泰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蘇泰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潘曉琪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