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介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介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6列「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同年5月18日、6月2日、6月23日日」更正為「意圖營利,基於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自114年3月14日起至同年6月23日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介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未敘及被告有何與他人賭博財物之行為,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有賭博財物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
行,依社會通念,具有反覆、延續性之性質,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
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檢察官未主張構成累犯,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予論究被告是否成立累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招攬及提供賭博網站資
訊予不特定人簽賭,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前有詐欺、持有毒品等犯罪紀錄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並未獲利等語(見偵卷第31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4年度偵字第38695號被 告 黃介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介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4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接續於114年3月14日、同年5月18日、6月2日、6月23日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上網連結至臉書至「娛樂城推薦」、「博弈娛樂城交流」社團,以暱稱「黃美哉」張貼「威樂娛樂城」、「FK娛樂城」賭博網站廣告,並提供QR CORE、LINE ID,招攬下游賭客與該集團成員聯繫,藉以取得不詳金額之獲利。嗣於114年7月5日11時41分許,為警通知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介嘉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臉書刊登廣告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警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與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1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賭博犯行,係基於1個營利犯意,為1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1罪,請以1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