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2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關於「...前之人行道處」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前人行道處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公然猥褻罪中所稱之「猥褻」,乃指足以刺激、挑起或

滿足行為人或他人性慾,且有害於一般人正常之性羞恥心、違反善良之性道德觀念者而言;而所稱「公然」,則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但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要事實上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即屬之。查被告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校門口,乘坐於機車上搓揉放在腰間之假陽具,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藉以滿足其一己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或厭惡感,侵害一般人對性之道德感情,有害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校門口為本案猥褻行為,所為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亦使目擊之他人受到驚嚇,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危害暨其於警詢中自承之家庭、學歷、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假陽具,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存在,復非違禁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273號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8日22時5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市私立青年高級中學」前之人行道處,在其所乘坐之機車上,徒手搓揉其放在腰間之假陽具(未扣案),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嗣因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行經前揭地點時發現此事,告知該學校之警衛,並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指訴。

(三)「臺中市私立青年高級中學」外,於114年3月18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四)該假陽具之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為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