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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2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念航

陳建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念航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建安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念航、陳建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陳建富自民國111年間某日起至112年6月某日止;被告歐念航於112年間;被告陳建安於112年至113年12月間,先後分別多次在「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進行賭博等舉動,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各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歐念航、陳建安均有1次賭博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次仍透過網際網路參與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均實有不該;惟衡以被告2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賭博期間、財物及規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1602號被 告 歐念航

陳建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念航、陳建安均明知「LEO娛樂城」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遊戲或運動賽事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LEO娛樂城」網站賭玩線上遊戲。其方式為先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利用歐念航等2人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至「LEO娛樂城」網站指定之金融帳戶,而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1之比例取得遊戲點數後,歐念航等2人即分別在「LEO娛樂城」網站賭玩附表所示之賭博項目,並依「LEO娛樂城」網站所定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歐念航等2人即分別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LEO娛樂城」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點數,如欲將點數兌換為現金(1比1)提領,亦可向「LEO娛樂城」網站提出申請,「LEO娛樂城」網站服務人員即會將金額匯至歐念航等2人所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警查緝「LEO娛樂城」賭博網站時,發現該賭博網站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商銀帳戶,帳戶申設人蘇健維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作為匯款予賭客之金融帳戶之用,進而清查華南商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後,查悉歐念航等2人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曾與該華南商銀帳戶,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有如匯款金額之交易,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念航、陳建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健維、吳度群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翻拍畫面、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華南商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2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2人否認就上開犯行獲利,本件亦無證據認被告2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承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附表編號 被告 時間 賭博項目 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情形 1 歐念航 112年間 美國職業籃球、 棒球運動賽事、百家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3日15時20分許 5,015元 自華南商銀帳戶匯入 2 陳建安 112年至113年12月間 百家樂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0日23時許 2萬元 匯至華南商銀帳戶儲值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