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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3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錦峰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核被告A02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⒉接續犯:

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5之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及編號6至9之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⒊罪數:

被告所犯5次違反保護令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法院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之作用,不思循理性方式溝通,而與被害人黃玉梅發生爭執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行為,致被害人受有臉部、額頭瘀青及撕裂傷等傷勢,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務工、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犯罪之動機、所生損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定執行刑:

審酌被告所犯5次違反保護令犯行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被告犯行間隔期間非長、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91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係黃玉梅之子,雙方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黃玉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40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A02不得對黃玉梅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不得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自核發日起生效,並於113年12月20日上午11時40分經警送達予A02知悉。詎A02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2人共同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致黃玉梅臉部、額頭分別受有瘀青及撕裂傷之傷害(A02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另行簽結),而以上揭方式,對黃玉梅為家庭暴力之行為。嗣經黃玉梅之媳婦許曉如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2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曉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家中監視器影像及截圖、黃玉梅之受傷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就114年4月7日(即附表編號6、7、8、9)所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同日之相近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以附表編號6、7、8、9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就114年4月1日、2日、5日、6日、7日所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請審酌被告身為人子,前因掌摑母親即被害人黃玉梅巴掌、捏其臉部、持梳子拍打其身體、以裝滿垃圾之袋子砸向被害人黃玉梅等情,業據法院裁定核發本案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對被害人黃玉梅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行為,而依被告所陳,其曾於114年2月18日接受相關認知輔導教育課程,然被告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多次對臥病在床而無反抗或自救能力之被害人黃玉梅施以附表所示之暴力行為而致其受傷,並以粗鄙言語辱之,足見前開教育課程對於被告毫無效果,被告所為實應予以非難,請就本件予以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之刑罰,以效儆猷。

三、至被害人黃玉梅之媳婦許曉如雖於警詢中對被告提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告訴,然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惟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僅因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非本條所謂之被害人;既非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是縱請求究辦,亦只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司法院院字第1306號解釋、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55號、75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上開行為係對被害人黃玉梅所為,許曉如非直接被害人;許曉如雖到庭表示黃玉梅因中重度失智而無法理解問題,但其並未提出相關醫療診斷文件為證,且黃玉梅之親屬均未曾替黃玉梅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又許曉如於偵查中陳稱:我們確定不對被告提告家暴傷害之部分,我有問過他們兄弟了,我先生也跟我說不要提告,就到此為止,但公訴罪部分就依法論處等語,足見家中親屬均無意願擔任代行告訴人。是許曉如就被告上開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行為請求究辦,核其性質僅係告發而非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雅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宗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編號 時間 傷害等行為 1 114年4月1日上午8時25分許 被告手裹毛巾毆打黃玉梅臉部,邊以臺語辱罵「幹你娘」、「打一打吼系啦」等語 2 114年4月2日下午2時56分許 被告手持塑膠袋裝之衛生紙毆打黃玉梅臉部2次 3 114年4月5日下午1時18分許 被告手持裝有垃圾之垃圾袋毆打黃玉梅臉部,邊以臺語辱罵「幹你娘」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4 114年4月6日上午9時6分許 被告以雙手持塑膠袋裝之衛生紙毆打黃玉梅臉部數次,邊以臺語辱罵「幹你娘」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5 114年4月6日下午3時21分許 被告手持濕紙巾毆打黃玉梅臉部2次,邊以臺語辱罵「幹你娘」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6 114年4月7日下午3時5分許 被告手持濕紙巾毆打黃玉梅臉部2次,邊以臺語辱罵「還沒死喔」、「看沙小」、「你娘雞掰」、「幹你娘巄一樣尬夭壽」、「我都不能睡嗎幹你娘」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另以衛生紙擦拭黃玉梅臉上血跡 7 114年4月7日下午3時8分許 被告以臺語辱罵黃玉梅「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8 114年4月7日下午3時10分許 被告以手掐黃玉梅脖子並以手毆打黃玉梅臉部,邊以臺語辱罵「要死了嗎」、「不要給您北逼幹你娘」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9 114年4月7日下午3時12分許 被告以衛生紙擦拭黃玉梅臉上血跡,邊以臺語辱罵黃玉梅「打到死卡贏」、「幹你娘留著衝沙小」等語(其他言論無法辨明)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