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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23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育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544、364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應更正為「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第5列『113年5月30日』應更正為『114年5月30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之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5列有關犯罪日期「113年5月30日」之記載,衡係「114年5月30日」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茲由本院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