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0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將車輛斜停在告訴人王○裕車輛左前方後,下車並手持球棒揮舞,不斷大聲咆哮及辱罵等舉動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已為其強制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遇事本應理
性溝通、和平解決紛爭,竟以車輛攔停告訴人之車輛,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適度取得諒解或填補所受損害之犯罪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及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3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爰不於判決中詳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30938號
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4年5月6日12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與王○裕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強制、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將車輛斜停在王鄉裕車輛左前方後,下車並手持球棒揮舞,並不斷大聲咆哮及辱罵王○裕,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王鄉裕駕車自由行駛之權利,並致王○裕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王○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1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裕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台中市國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係以同一行為而觸犯恐嚇及強制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