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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0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0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承澤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承澤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是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除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紀錄外,尚有傷害、詐欺、著作權法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二)被告未能記取前案觀察、勒戒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再次趁隙施用毒品,行為實有不該,惟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三)被告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4號被 告 邱承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承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釋放。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可預見所沖泡之咖啡包內極可能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未必故意,於113年4月8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巷0○0號,以摻入飲料內飲用方式,施用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次。嗣警因另案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4月9日至上址執行搜索,經邱承澤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承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113年4月9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X00000000)、113年6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303188840號鑑定書(編號:X00000000)、114年11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邱承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家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