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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0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0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郁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018號、第47608號、第4867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高郁程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高郁程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中區第一廣場附近某旅館,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依托咪酯晶體,另於114年3月19日前某時許,向不詳之人取得含異丙帕酯成分之哈密瓜甘油,並為供己施用將上開物品裝入菸彈中持有之。嗣警於114年3月19日9時5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㈡高郁程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4-甲基乙基卡西酮分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竟於前次114年3月19日9時50分許搜索後,另行起意,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持有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第二級毒品,及自113年10月間某日,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馬哥」之人處取得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嗣警於114年4月16日9時2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南投縣○○鎮○○巷00○00號執行拘提,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1、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各檢出如附表二編號1、4、11、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亦有如附表編號1、4、11、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

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於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於114年12月8日公告修正名稱為丙帕酯),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揆諸上開說明,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則依托咪酯於被告本案行為時僅屬第二級毒品,尚非第一級毒品,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㈢又被告為施用目的而同時持有同一等級、不同種類之毒品(例

如:同時購入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PMA等),其持有同級毒品所侵害之社會法益同一,核屬同一個持有行為,應僅論以單純一罪。是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同時持有同一等級之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毒品,及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同時持有同一等級之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毒品,各屬單純一罪。

㈣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㈤「繼續犯」,係因行為人係以單一犯罪之意思及行為,持續

地侵害一個法益,在法益侵害之狀態未除去前,該犯罪行為仍繼續進行,縱有數個繼續實行之舉動,但考量其違法內涵之一體性,在評價上仍然視為單一行為,論以單純一罪為已足;惟倘依客觀事證,可認其主觀之單一犯意已中斷,縱仍利用原繼續犯之狀態而為,尚難評價為單一行為,應認係另行起意,為不同之數行為,而以數罪論處。故行為雖繼續中,如已經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其中部分犯行,則行為人於遭查獲之際,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既具體表露,並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應認其主觀上之單一決意及客觀上之繼續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原繼續犯之犯行至查獲時即告終止。若行為人遭查獲後,猶再繼續其他原未被查獲,或另繼續為其他之犯行,即應認係另行起意,不得再與已遭查獲之前案同以一罪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你於114年3月19日及114年4月17日【應為4月16日之誤載】遭警方搜索查扣之毒品來源為何?)依托咪酯粉末是跟同一個人買的,我是113年11月、12月去臺中市中區第一廣場跟1名男子購買,我跟他見過2次面,我1次都跟他購買20公克,我於3月19日被抓之前依托咪酯粉末快用完想跟他聯繫,發現他的帳號已經刪除等語。然依前開說明,被告於114年3月19日為警查獲附表二所示依托咪酯毒品時,其主觀上單一犯意及客觀上之繼續行為,已中斷,其該次持有毒品犯行已終止,嗣後其仍繼續持有如附表三所示毒品,核屬另行起意,應論以數罪。是犯罪事實一、

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㈥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令,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多寡、期間久暫,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與其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情節、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其罪質、時空差距及對法益侵害之總體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1、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如附表二編號1、4、11、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因沾染所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併予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㈡項下分別宣告沒收銷燬。

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持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亦屬違禁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高郁程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2 犯罪事實一、㈡ 高郁程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依托咪酯類毒品 1包 【鑑驗結果】 1.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餘淨重5.6806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日5401D904號成分鑑定報告。 2 菸彈防靜電底座 1包 無 3 菸彈前方塞子套 1包 無 4 依托咪酯類菸彈 2顆 【鑑驗結果】 1.菸彈,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5402D079號成分鑑定報告。 5 電子煙霧化器 1支 無 6 滴油瓶 4個 無 7 針油瓶 2個 無 8 香精罐 2個 無 9 空菸彈殼 9個 無 10 電子菸霧化芯 25個 無 11 哈密瓜甘油 1瓶 【鑑驗結果】 1.液劑,瓶身標示「哈蜜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驗餘淨重33.2848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5日5327D075號成分鑑定報告。 12 iPhone 16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3 電子磅秤 1臺 無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 3顆 【鑑驗結果】 1.菸彈,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4日D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 2 卡西酮咖啡包 (Labubu 包裝) 38包 【鑑驗結果】 1.內含紫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乙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8.346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5423D005號成分鑑定報告。 3 淡褐色結晶 1包 【鑑驗結果】 1.淡褐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驗餘淨重15.8099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3日D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 4 電子菸主機 2支 無 5 電子磅秤 1臺 無 6 電子菸油 1瓶 【鑑驗結果】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4日D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 7 香精 1罐 【鑑驗結果】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4日D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114年5月27日5423D005T號純度鑑定報告。 8 iPhone 12 (深藍色)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9 iPhone SE (白色)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