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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0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其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居所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1室」誤載為「臺中市○區○○○街00○0號」,然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判決未向被告正確居所地為合法送達,而原判決向被告戶籍地為送達時,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之,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益,被告於重行收受本案判決及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自得於重行起算之法定期間20日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附表】原判決內容 當事人欄: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1室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