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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彥斌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11行所載本案犯罪所得為「46,46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2,853」。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11行所載本案犯罪所得之金額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載之情形,而該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首開規定與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