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1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宸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2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被告A01所辯不可採之理由以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被告雖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單純是基於好玩等語。惟查:㈠按刑法公然侮辱罪係指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
言論(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人辱罵,使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聞見;而該等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而具針對性,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自會使該特定人之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侮辱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可得推知之人發表侮辱言論,始足當之。倘依行為人發表言論之旨趣,結合其他情事綜合觀察(例如:發表時序、前後語意、言論背景等),得推知行為人所指為何人者,即屬之。
㈡本案被告將告訴人黃小慧照片上傳至不特定人可公開瀏覽之
抖音軟體,並做成影音檔案,聲音內容略為「死大摳ㄟ,你某擱吃了,幹你娘勒,你身體上都沒地方生肉了,你災某?你係勒哭喔,幹你娘勒,阿某我是吃到你家的米喔」(臺語)等語,使不特定人得以見聞,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在案,且經告訴人於警偵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抖音網頁翻拍照片、雙方LINE對話內容截圖、被告與告訴人配偶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於其所上傳照片評論欄逕為文字評論之情狀以觀,可知被告行為時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亦足使不特定人得推知被告當時所指為者即為告訴人。又揆諸一般人對於上開語言之日常生活認知常情,確均屬對遭辱罵者加以貶抑、蔑視之惡言,被告主觀目的係出於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依本案之案發經過情形及表意脈酪,屬蔑視、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構成對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侵害無訛。再者上揭言詞均無有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亦均非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復均非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堪認被告該行為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下,使用上揭言詞侮辱告訴人,對於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已然踰越一般人所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以被告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被告所辯礙難採信。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際網路公然辱罵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聲譽及社會評價,顯乏尊重他人名譽權之法治觀念,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並未完全坦承犯罪之態度,暨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2540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與黃小慧為朋友,雙方於民國114年6月15日一起出去吃飯,A01拍了1張黃小慧與家人吃飯的照片,即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114年6月24日20時前某時許,將黃小慧照片上傳至不特定人可公開瀏覽之抖音軟體,並做成影音檔案,聲音內容略為「死大摳ㄟ,你某擱吃了,幹你娘勒,你身體上都沒地方生肉了,你災某?你係勒哭喔,幹你娘勒,阿某我是吃到你家的米喔」(臺語)等語,足以貶損黃小慧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嗣黃小慧於114年6月24日20時許,瀏覽前開抖音軟體時,發覺前開影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小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小慧於警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抖音網頁翻拍照片、雙方LINE對話內容截圖、被告與告訴人配偶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影片譯文、影音檔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