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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2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妍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妍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

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且上開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猶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再衡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菸彈1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加熱器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時所用,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硯股

114年度偵字第54384號被 告 葉妍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妍卉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巴黎第六區社區內,以新臺幣2,000元之對價,向某身分不詳之人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民國114年5月12日15時50分許,經警據報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即葉妍卉之住所進行毒品查訪事宜時,經葉妍卉及其母陳康渝同意入內搜索後,當場扣得葉妍卉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K盤1個(葉妍卉所涉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之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法裁罰),以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與菸彈加熱器1支,並將上開扣案之菸彈1個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妍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1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菸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