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益誠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7行原記載「…張益誠
竟不思悔改,另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8月30日向前開賣家抱怨,…」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張益誠不思悔改,竟與前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販售偽造車牌賣家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14年8月30日向前開賣家,…」等語。
㈡理由部分:
⒈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被告張益誠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販售偽造車牌賣家
者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或推由部分人為之,或有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114年8月28日為警查獲相同行使偽
造車牌犯行,猶不知悔改,無視法度,竟再為本案行使偽造車牌,堪認其惡性非輕,嚴重破壞政府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正確性,造成警察取締違規及追查犯罪困難,致使真正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車主處於與他人發生糾紛之不必要風險暨其學經歷、家庭經濟生活情況(詳見本院卷宗第11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439號被 告 張益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誠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907號自用小客車(黑色賓士,下稱系爭車輛),因未清償貸款完竣,擔心系爭車輛遭銀行或貸款公司尋獲,於民國114年7月間,透過臉書向不詳之賣家購買偽造車牌2面,懸掛在系爭車輛使用,甫於114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506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張益誠竟不思悔改,另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8月30日向前開賣家抱怨,要求前開賣家補發偽造車牌,因此取得偽造之「ATQ-9103」號車牌2面,懸掛在系爭車輛前後方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經警方於114年9月18日17時許,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小前查獲上情,並當場扣得「ATQ-9103」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益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警用電腦查詢畫面、被告手機內對話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另有上開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張益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扣案偽造「ATQ-9103」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允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