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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2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崴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崴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詹崴竣因與告訴人甲女發生情感糾紛,竟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恐嚇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另酌以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947號被 告 詹崴竣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崴竣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前某日起,上網使用「探探」交友軟體認識AB000-K114242(女性;00年0月生;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後,與甲女相約於114年10月10日見面,嗣後並繼續使用LINE聊天及外出見面。嗣於同年月20日,詹崴峻向甲女告白遭拒絕,甲女並封鎖詹崴峻之LINE後,詹崴峻先於同年月21日某時,逕自前往甲女工作處所找甲女洽談。甲女向詹崴峻表達不願繼續聯絡之意,詹崴峻即要求甲女返還兩人外出所花之各項費用。甲女同意並給付費用後,詹崴峻即離去。然詹崴峻未就此罷手,反而基於跟蹤騷擾及恐嚇之接續犯意,透過不詳方式搜得甲女之臉書後,即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違反甲女意願,多次且大量傳送內容略為「...就不要以為別人都看得起你啦...幹你娘 跟幾個咖小打砲就不是出賣自己...幹你娘啊你他媽要給誰幹 給哪些咖小幹...妓女...你他媽越講 我越想去搞你...不然我跟你你給我幹 我給你錢 你要嗎...他媽就欠幹而已...單親的廢物...跟你講啦 你他媽沒讓我幹到 我都覺得沒屁用啦...你他媽就畜生而已 裝什麼清高...奉勸你一句你最好是別這樣 否則你真的會死得很難看...哪一天 你被強 都不是很意外的事情...」等涉及性、性別之文字訊息及語音訊息,以此方式對甲女跟蹤騷擾,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甲女,致其心生畏懼。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崴峻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女於警詢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跟蹤騷擾通報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傳送予甲女之騷擾及恐嚇文字訊息及語音訊息紀錄。

(四)綜上,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屬於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恐嚇罪。又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核屬接續犯,請論以1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