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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32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2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昀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昀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昀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其男友陳宗辰,而陳宗辰所涉於114年4月15日0時許轉讓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予被告之犯行,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137號、第24041號、第35657號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51774號卷第13-23頁),足認本案確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陳宗辰,考量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規模、情節、對社會危害之減輕程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減輕其刑(惟不免除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陳稱持有毒品係供己施用,暨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之菸彈1顆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佐(114年度毒偵字第2378號卷第83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違禁物無訛,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霧化器1支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時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114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卷第27、76頁),核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774號被 告 蔡昀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昀真知悉依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4日0時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內,向其男友陳宗辰(所涉違反藥事法等罪嫌,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137、24041、35657號另行提起公訴)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15日11時44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得其同意搜索後,扣得上開毒品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昀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繼中所114年4月15日偵辦毒品案蔡昀真搜索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各1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述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又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然查:被告為警查獲並經採集尿液送驗後,呈依托咪酯陰性反應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號)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號)等在卷足稽,而報告機關又未查獲其他有關被告施用依托咪酯之積極事證,以供參憑被告供述之真實性,自難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其持有上開毒品,即遽認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施用毒品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要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有高度施用行為吸收低度持有行為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呂杰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