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暟菖
黃玥琦
鄭丹鳳
吳淑芬
李品漢
謝明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暟菖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玥琦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丹鳳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淑芬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品漢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明宏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暟菖、黃玥琦、鄭丹鳳、吳淑芬、李品漢與謝明宏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又被告陳暟菖自民國111年間某日起至113年上旬某日止之期間,被告黃玥琦自111年11月6日儲值兑換點數起至112年11月某日之期間,被告鄭丹鳳自108年間某日起至113年8、9月某日止之期間,被告吳淑芬自110年間某日起至112年間某日止之期間,被告李品漢自106年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某日止之期間與被告謝明宏自112年1月某日起至113年11月某日止之期間,先後分別多次在「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進行賭博等舉動,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各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無視政府機關宣導禁
止賭博之禁令,竟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足生不良影響,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6人犯罪動機、賭博財物、期間及規模,且無犯罪所得之犯罪情節,參以被告6人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生悔意,兼衡被告陳暟菖前曾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素行非佳;被告鄭丹鳳前曾有賭博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被告吳淑芬前曾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之前科,素行尚可;被告黃玥琦、李品漢與謝明宏過去均無前科,素行均為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29、31、33、35頁),暨被告陳暟菖具高職畢業學歷,職業為工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被告黃玥琦具國中畢業學歷,已退休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被告鄭丹鳳具高職畢業學歷,職業為家管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吳淑芬具大學畢業學歷,職業為家管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李品漢具大學畢業學歷,職業為商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謝明宏具二、三專肄業學歷,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祭署114年度偵字第10314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43、57、71、85、99、113頁、本院卷第13、1
5、17、19、21、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至被告6人於上開賭博期間,有無獲利乙節,被告陳暟菖、李
品漢與謝明宏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被告鄭丹鳳、吳淑芬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被告黃玥琦則於警詢時均否認曾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情事(陳暟菖部分:見偵卷第196頁;黃玥琦部分:見偵卷第61頁;鄭丹鳳部分:見偵卷第
74、196頁;吳淑芬部分:見偵卷第89、196頁;李品漢部分:見偵卷第200頁;謝明宏部分:見偵卷第196頁),且卷內僅有賭博網站持用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節本,尚無法證明被告6人於其等參與賭博期間實際已有獲利之情,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6人獲利之金額若干,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可供本院認定或查證被告6人獲利多寡之證據方法,即應為被告6人有利之認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4年度偵字第10314號被 告 陳暟菖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玥琦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丹鳳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0樓 之2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5 樓之AB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淑芬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品漢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明宏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A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暟菖、黃玥琦、鄭丹鳳、吳淑芬、李品漢、謝明宏等6人(下稱陳暟菖等6人)均明知「LEO娛樂城」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遊戲或運動賽事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LEO娛樂城」網站賭玩線上遊戲。其方式為先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利用陳暟菖等6人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至「LEO娛樂城」網站指定之金融帳戶,而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1之比例取得遊戲點數後,陳暟菖等6人即分別在「LEO娛樂城」網站賭玩附表所示之賭博項目,並依「LEO娛樂城」網站所定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陳暟菖等6人即分別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LEO娛樂城」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點數,如欲將點數兌換為現金(1比1)提領,亦可向「LEO娛樂城」網站提出申請,「LEO娛樂城」網站服務人員即會將金額匯至陳暟菖等6人所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警查緝「LEO娛樂城」賭博網站時,發現該賭博網站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商銀帳戶,帳戶申設人蔡碩恩所涉賭博等罪嫌部分,另經報告機關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作為匯款予賭客之金融帳戶之用,進而清查永豐商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後,查悉陳暟菖等6人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曾與該永豐商銀帳戶,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有如匯款金額之交易,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暟菖、鄭丹鳳、吳淑芬、李品漢、謝明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被告黃玥琦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LEO娛樂城網站擷圖、前揭永豐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陳暟菖等6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渠等6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刑法第266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施行,惟本件被告陳暟菖、鄭丹鳳、吳淑芬、李品漢依序各於附表編號1、3、4、5所示時間進行之賭博行為,雖橫跨刑法第266條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陳暟菖、鄭丹鳳、吳淑芬、李品漢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並於修法後始為終止,故依上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陳暟菖等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陳暟菖等6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張桂芳附表編號 被告 時間 地點 賭博項目 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情形 1 陳暟菖 111年至113年初間 臺中市 等地 拉霸吃角子老虎機電子遊戲博弈 、轉盤、簽牌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4日 19時28分許 2萬0,015元 匯入 2 黃玥琦 111年11月6日前某日至112年11月間 不詳 百家樂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6日10時59分許 3萬元 匯出 共計3萬元 111年11月7日 02時06分許 3萬元 3 鄭丹鳳 108年間某日至113年8、9月間 臺中市 等地 百家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03時37分許 03時38分許 5萬元 5萬元 匯出 10萬元 現金存入 111年11月24日 09時58分許 48萬3,000元 50萬元 4 吳淑芬 110年間至112年間 臺中市 百家樂、拉霸吃角子老虎機電子遊戲博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7日 18時11分許 3,000元 匯出 共計27萬5000元 111年3月25日 20時59分許 22時18分許 22時56分許 1萬元 1萬元 2萬元 111年3月26日 00時05分許 01時16分許 16時23分許 19時08分許 19時43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3月29日 19時39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30日 17時28分許 20時38分許 2萬元 2萬元 111年4月5日 16時52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4月6日 19時26分許 22時12分許 3萬元 2萬元 111年4月7日 03時10分許 9,000元 111年4月15日 19時44分許 3,000元 5 李品漢 106年間至113年5月間 臺中市 等地 美國職業籃球、 棒球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 15時08分許 2萬9,015元 匯入 6 謝明宏 112年1月間至113年11月間 臺中市 等地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1日 09時24分許 6,515元 匯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