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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9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俊壽

林榮檍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俊壽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榮檍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皮夾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11行「基於侵占之犯意」均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俊壽、林榮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2人任意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顯不尊重他人財

產權益,所為均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2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酌以被告2人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未扣案之100元,係被告吳俊壽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返還被

害人,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吳俊壽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之200元、皮夾1個,係被告林榮檍本案之犯罪所得,

且未返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林榮檍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未扣案之身分證、汽、機車駕照、中油會員卡、中國信託

銀行、郵局提款卡,考量上開物品屬個人專屬用品,倘告訴人申請註銷並補發即失去功用,並無任何財產價值,是以,本院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4年度偵字第13326號被 告 吳俊壽

林榮檍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壽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18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行經臺中市中區成功路248巷與228巷口路旁,見林忠賢遺落該處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元、身分證、汽、機車駕照、中油會員卡、中國信託銀行、郵局提款卡等物,係林忠賢於同日18時41分許遺落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徒手將上開皮夾帶回居處後再返回現場,查看皮夾內財物後,將其中現金100元據為己有,再將皮夾連同其他物品丟棄在該處巷口某自用小客車下方後離去,並將現金花用殆盡。林榮檍另於113年12月14日6時35分許,步行經過上址,發現吳俊壽棄置該處之皮夾1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徒手將上開皮夾帶回居處後而據為己有,林榮檍發現皮夾並無值錢財物,乃將皮夾棄置在澄清醫院回收箱內。嗣於同年月15日,林忠賢發現皮夾遺失,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忠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榮檍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壽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林榮檍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忠賢於警詢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可資佐證。是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俊壽、林榮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被告吳俊壽、林榮檍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信郎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