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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9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9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昭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昭霖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昭霖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三、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605號被 告 賴昭霖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居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昭霖係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本應依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召集符號編號精誠○字000000號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往○○市○○區○○路0段000號報到,而上開召集令業於民國113年9月9日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賴昭霖戶籍地,由賴昭霖之舅舅鄒○達簽收後通知賴昭霖。詎賴昭霖知悉上開召集令後,明知應於上開時間,到指定之地點,向指定之部隊報到,應受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時未依規定前往完成報到手續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昭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鄒啟達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召集令收件回執、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後備旅旅部及旅部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被告與證人鄒啟達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