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6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惇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惇宥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4年8月8日函、移送偵查聲請書、臺中市大雅區調解案件轉介單、告訴人廖福韓之行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雅分隊大雅交通小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廖惇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又被告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
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0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
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迴車前應先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即貿然向左迴轉,肇生本案車禍事故,並使告訴人受有左小腿深切割傷併肌肉斷裂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因雙方金額差距而未能達成調解,迄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為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偵卷第66頁),並經本院書記官電詢告訴人,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為憑;又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衡酌告訴人受傷程度、被告及告訴人之過失程度;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堂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339號被 告 廖惇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惇宥於民國114年5月1日2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雅區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中山路19號前,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廖福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址,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廖福韓受有左小腿深切割傷併肌肉斷裂之傷害。
二、案經廖福韓聲請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惇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福韓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4年6月5日中慈醫診字第2506015646號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犯罪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堂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