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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交簡字第 18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人綺選任辯護人 陳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補充被告陳人綺之辯護人「選任辯護人陳健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0號過失傷害案件,被告陳人綺係委任辯護人陳健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健律師為「法扶律師」,應予更正補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