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詩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詩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詩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1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之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機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胡瓊青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並衡酌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被告自陳目前為大學在學學生、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頁中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14277號
被 告 邱詩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詩庭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英才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英才路接近向上路一段時,本應注意汽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胡瓊青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胡瓊青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症狀、左側前臂挫傷、左側膝部、右小腿及右腳擦挫傷等傷害。邱詩庭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胡瓊青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詩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胡瓊青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 ④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⑤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英才路接近向上路一段時,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且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事實。 4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市交裁管字第1140005533號。 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生事故。 5 告訴人所提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症狀、左側前臂挫傷、左側膝部、右小腿及右腳擦挫傷等傷害,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 證明本件員警前往現場處理,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信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