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原簡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惠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惠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利用徒手竊取機會被害人莊靜宜所有安全帽1頂,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考量被告本案所竊取財物價值尚非甚鉅,雖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兼衡以被告前有偽造文書、詐欺、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應認被告素行非佳,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被告自述智識程度、家境之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5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本案安全帽1頂雖屬犯罪所得,然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偵卷第49頁)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85號被 告 林惠珍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惠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2日3時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巷00號前騎樓,徒手竊取莊靜宜所有放置在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粉紅色4分之3罩式、價值新臺幣2,000元,已發還莊靜宜),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莊靜宜發覺安全帽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惠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莊靜宜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及安全帽照片共10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揭所竊得之安全帽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因已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為憑,依刑法第38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范凱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