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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原簡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原簡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昀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黎昀陽犯未經許可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相片」外,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黎昀陽雖於警詢中稱:本案手指虎是我跟大陸廠商進貨的等語,然以檢察官所舉其餘證據,尚難認定被告具體係如何取得該手指虎,難認被告涉犯非法運輸刀械罪,亦難認被告本案未經許可販賣管制刀械犯行,與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被告該案係犯未經許可運輸及販賣管制刀械罪)有何關連,均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刀械罪。

(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以及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未經許可販賣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並無有關本案之資料可提供等語,且依照卷內事證難認有因被告供出而查獲刀械之來源,是無從依照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成年人,理應知悉手指虎屬於管制刀械,不得販賣,竟仍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末審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說明「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上之「總額原則」,亦即不扣除成本。且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故沒收犯罪所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以新臺幣(下同)808元販賣本案手指虎予另案被告陳○○,有蝦皮訂單詳情、蝦皮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在卷可證,是此808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而因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故就此未扣案之808元均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認本案僅應沒收30元,容有誤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040號被 告 黎昀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昀陽知悉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Sheep00000000」刊登標題為「戶外防身、防水不銹鋼防身四指拳扣自衛鐵拳頭特工扳指格斗便攜破窗器」之廣告,向不特定人出售手指虎,以獲取每把新臺幣(下同)30元之利潤。嗣陳○○(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詳下述)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向黎昀陽以808元購買手指虎1把,並於112年7月17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門市取件,後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13號(下稱前案)提起公訴,並於審判中供述手指虎之來源,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昀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前案起訴書、陳○○購買手指虎之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詳情、商品廣告頁面截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4年6月10日函及所附帳號「Sheep00000000」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0日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管制刀械罪嫌。未扣案犯罪所得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屠 元 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