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原交簡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原交簡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錦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錦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書1份」、「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公告其濃度值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均為100ng/mL者。是核被告賴錦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施用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絕此劣行,被告竟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上路,並因交通違規為警上前攔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於人體代謝後之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各為119ng/mL、422ng/mL),所為於法有違,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害,兼衡被告過去曾有詐欺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15頁),素行非佳,暨其高職肄業學歷、職業為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偵查卷宗第63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被 告 賴錦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錦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凌晨1時30分許即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某友人住處,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捲入香菸,再點燃香菸吸食所生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此部分由警方另行裁罰),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4年1月9日晚間11時35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與旱溪西路3段交岔路口處,因紅線違停而為警盤查,並發現其駕駛座上有香菸盒,其上有不明白色粉末。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愷他命濃度為119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422ng/m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錦龍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