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智簡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柏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柏翔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未經告

訴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即擅以公開傳輸方式將本案月刊雜誌之電子掃描檔張貼於Line群組,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773號被 告 王柏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翔明知「權威車訊」雜誌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鑫權威公司)所編輯出版,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美術及語文著作。亦明知未經鑫權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以公開傳輸之方法散布該雜誌之著作內容,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1日凌晨4時6分許,在臺中地區,以暱稱「Sean bo」(Sean 柏翔)登入通訊軟體LINE,將檔案名稱為「113年05月權威.pdf」之權威車訊雜誌113年5月份月刊整本掃描之PDF檔案,上傳至「大台中 權利車 流當車 各式當品 交流平台」群組(成員人數達783人)內,使群組成員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以此方法侵害鑫權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鑫權威公司之代表人王翠華經姪女告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鑫權威公司委由蕭隆泉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鑫權威公司之代表人王翠華及告訴代理人蕭隆泉律師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薛任智事務所壹壹參年度中院民公任字第558號公證書及檢附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所傳輸之「113年05月權威.pdf」檔案內容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惟查,本件依被告所述,其係透過通訊軟體LINE轉傳上開檔案,並無證據顯示其曾將該檔案之內容予以重製或翻印,是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核與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前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