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7號原 告 劉孟承送達代收人 劉大郡被 告 楊漢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98號,原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