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附民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原 告 蔡定雄

蔡宏明被 告 馮偉豐

飛狗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寬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