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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6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全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5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交易字第64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謝全杰犯過失重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全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交易卷第43至44頁、第64至65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㈡自首之減輕:

被告於肇事後,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親自報警,向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發查卷第51、2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傷人之惡意,但參與交通活動,本應竭力控制充分自身風險,卻疏未為之,而有如起訴書所示貿然起駛往左等疏失,而肇生本案交通事故,進而導致告訴人林明慶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重傷害,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願意坦承犯行,面對司法處罰,降低司法資源無謂耗損,復考量告訴人林明慶亦有肇事因素,有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字第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可考(見他6888卷一第71至72頁),另斟酌被告跟告訴人林明慶、邱昱云達成針對刑事上緩刑原諒被告之調解,願意由被告先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給告訴人林明慶、邱昱云,並且完成支付該120萬元,經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見交易卷第65頁),渠等亦合意且於當庭表示雖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但日後刑事附帶民事判斷損害賠償總額,可另行扣除上開120萬元,刑事部分從輕(見交易卷第43至44頁、第65頁),被告亦當庭表示要工作賺錢賠償告訴人後續之金額(見交易卷第64、66頁),由此可知,被告積極彌補過失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甚佳,且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刑事上為被告請求從輕量刑,緩刑亦請無負擔(見交易卷第66頁)等意見,可知在刑事部分已經達到相當的法和平性,又考量被告無前科(見交簡卷第9頁),足見其素行良好,以及被告自陳專科畢業、已婚、待業中要努力找工作、家中需要扶養妻子、家中經濟狀況目前有壓力(見交易卷第66頁),檢察官暨上開告訴代理人刑事上為被告請求從輕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緩刑之說明:

⒈緩刑2年: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交簡卷第9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賠償,更先給付120萬元,表達後續要努力工作,以賠償後續真正附帶民事之損害,獲得告訴人原諒為之請求從輕量刑、緩刑無負擔之情狀如上述,堪認其經此教訓,被告深知警惕,日後當可更為謹慎,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

⒉未另設緩刑負擔說明:

本院考量被告對爭取刑事緩刑上原諒之120萬元履行完成,深獲告訴人等諒解如上述,並經審酌告訴人意見,且綜合裁量本案情況後,本院認毋庸另行設置負擔。另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均表達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但上開120萬元可為日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總額折抵掉等語(見交易卷第65頁),自屬日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完成後,乃另行就賠償總額折抵問題,毋庸設置於緩刑負擔,併此敘明。

⒊緩刑寬典之持續保留:

另需說明者係,緩刑實為刑法上之寬典,但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尚有撤銷緩刑之規定,被告日後應慎重行事,以持續保留緩刑之寬典,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