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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6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明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宋明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QB-3380」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宋明育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臉書暱稱「謝駿」之人以新臺幣6,000元購買偽造之BQB-3380號車牌2面後,懸掛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上。宋明育另於114年1月20日6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某處檳榔攤飲用啤酒若干,明知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影響交通安全,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1月20日11時許,自該處駕駛本案汽車上路。嗣於114年1月20日11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3段與福貴路交岔路口,自左方準備超越張文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時,貿然向左跨越禁止變換車道之雙白實線超車,本案汽車失控撞擊道路分隔島後翻覆,進而撞擊張文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致張文卿及同車乘客江玉娟受傷(宋明育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經張文卿、江玉娟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嗣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於114年1月20日11時47分許,當場對宋明育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而查悉上情。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明育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自113年1月11日某時許起至114年1月20日為警查獲止,

多次接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懸掛偽造車牌駕車上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欠缺法治觀念;又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其先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仍不思警惕,再度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更肇致實害,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情節非輕,顯然漠視己身安危,更不顧公眾安全,所為殊值非難。另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後已與張文卿及江玉娟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江玉娟部分已賠償完畢,張文卿部分正履行中),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匯款明細在卷可按。再參酌其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人力派遣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QB-3380」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公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卿 114.01.20警詢(偵卷第45頁至第49頁) 114.05.27本院準備(本院卷第51頁至第5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玉娟 114.01.20警詢(偵卷第51頁至第55頁) 114.05.27本院準備(本院卷第51頁至第58頁) 2 《書證》 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0163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2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57頁至第67頁) 3.宋明育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謝駿」之對話紀錄擷圖、臉書暱稱「謝駿」之個人資料及貼文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1頁、第77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卷第83頁至第85頁) 5.豐原醫院急診藥品處分箋翻拍照片-宋明育(偵卷第87頁) 6.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①江玉娟(偵卷第89頁) ②張文卿(偵卷第91頁) 7.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照片(偵卷第87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①BVB-5912(偵卷第93頁至第95頁)(同卷第171頁) ②TEB-7528(偵卷第169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卷第75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偵卷第99頁至第101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偵卷第97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1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113頁) 1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偵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15.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①宋明育(偵卷第119頁) ②張文卿(偵卷第121頁) 16.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偵卷第123頁、第125頁) 17.現場及車損照片(偵卷第127頁至第165頁) 18.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證號查詢宋明育駕籍資料(偵卷第167頁) 19.扣案物照片(偵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20.監視器光碟(偵卷證物袋) 二、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卷 1.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本院卷第23頁) 2.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4月30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140046378號函(本院卷第41頁) 3.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5月6日竹監苗四字第1143088493號函(本院卷第43頁)及所附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送達證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 3 《扣案物》 車牌(BQB-3380) 2面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宋明育 114.01.20警詢(偵卷第27頁至第43頁) 114.01.20偵訊(偵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114.05.27本院準備(本院卷第51頁至第58頁)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