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賴亦輇被 告 陳兆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