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廖彩紅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被 告 劉展綸
張玲涼葉麗芳楊志清鄧博元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展綸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玲涼(起訴書未認定被告張玲涼對被害人張芸禎涉犯過失致死罪)、葉麗芳、楊志清及鄧博元雖皆非本案刑事訴訟案件起訴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其等須與被告劉展綸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被告劉展綸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尹若婷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