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6號原 告 李玟慧被 告 廖俊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30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俊傑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30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李玟慧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