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6號原 告 金明芝被 告 徐維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0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徐維澤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張博淳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