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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4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56號原 告 李速壁被 告 王杰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杰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李速壁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