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57號原 告 林佳欣被 告 蔡青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青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雖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原告林佳欣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114年度交易字第1487號卷第199頁),揆諸前揭規定,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尹若婷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