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簡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宥臣
葉琪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被 告 登瑋翔
蔡緯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謝耀慶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114年度原簡字第82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㈢被告與『小天』、『elisha』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應刪除;犯罪事實及理由二所載編號㈣、㈤應分別更正為㈢、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