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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金訴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金偉

陳竣鴻

籍設臺東縣○○鎮○○路00號(台東○○○○○○○○)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中,「有期徒刑參月拾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載「有期徒刑參月拾月」顯係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