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萬祐祥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93號),並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萬祐祥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街000巷00弄00號。若未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前繳納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萬祐祥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被告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同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章之1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同法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同法第93條之6亦有明文。
三、次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四、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16條、第211條、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38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明知所從事詐欺犯行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會分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行動自由,仍聽從上手黎鎮豪指示遂行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又本案所涉共犯眾多,尚有吳志賢、陳○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黃伯曜等人尚待檢警偵查,而有串供之虞,另聲請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時之經濟條件及社會交往人際均無明顯更動下,已可預見若將聲請人開釋在外,將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而有反覆實施之虞,本院審酌被害人林景照遭提領款項之金額、被害人AB000-B114750遭限制行動自由之期間,可見渠等所受損害非輕,衡以將來司法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及公共利益與聲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五、茲因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當庭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業經聲請人對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聲請人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本院考量聲請人始終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且本案業於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4日上午10時宣判之訴訟進度,再權衡聲請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多次涉犯詐欺案件,此有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犯罪之虞,然考量本案相關卷證均經檢警查扣在案,並據聲請人陳報可供傳喚之住居所,且聲請人亦經羈押相當時日,其再犯可能性已然降低,從而審酌聲請人之犯罪情節,復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聲請人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本院認聲請人如能提出如
主文所示之保證金,並輔以主文所示之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命令,如此約束聲請人再犯同一犯罪,已足對聲請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得保全其到場接受日後可能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若聲請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違反前揭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附此敘明。
六、至聲請人於覓保期間內,因尚無保證金替代羈押,故仍應繼續執行羈押;若聲請人未能於115年5月15日中午12時前提出前開保證金,則前述因具保對聲請人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聲請人未能具保,則自115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3、5項、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2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