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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0號原 告 吳津慧被 告 周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被告周志成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鍾濤叡部分業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林申棟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