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6號原 告 周國淵被 告 周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被告周志成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吳秋穆、陳可達、鍾濤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林申棟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