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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3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6941號),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金明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延長羈押聲請書所示。

二、被告李金明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5日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三、經查:

(一)本案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提訊被告並審閱聲請人所陳之全案偵查卷宗後,認依偵查卷內所附證據資料(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於此詳細載明),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二)延長羈押之原因:

1、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戶籍地是我叔公的住址,我有時住戶籍地,有時借住朋友家等語,堪認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2、依卷附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所示,本案目前尚有共犯「勝彥」、「寒不夏 大盜」、「主任」、「帥駒」等人未到案,其等犯罪之分工方式尚待釐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3、依卷附114年度偵字第3403號起訴書所載,被告在本案前已有從事提領詐欺贓款之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

4、準此,依目前偵查進度觀之,本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

(三)延長羈押之必要性:

1、因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被告逃亡之風險猶仍甚高,並未降低,以羈押以外之替代手段仍不足以確保被告到庭就審;又參酌目前之偵查進度,被告與共犯間之角色分工等事證仍待追查,而被告既有勾串共犯之虞,勢將影響偵查結果,則為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達成發現真實、刑事追訴之目的,有賴檢察官以隔離被告之方式,日後始能對其他共犯進行更詳細之訊問,以釐清案情;另若被告經釋放後再犯,國家勢必將再次耗費大量資源進行追訴。

2、茲衡酌被告逃亡之機率、案情陷於晦暗之風險、被告再犯對國家所生之損害,依比例原則進行權衡,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2個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