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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3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伍康龍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羈字第461號裁定羈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該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4年6月27日繫屬於本院,經承審法官訊問後當庭釋放聲請人,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既經檢察官起訴移審,原於偵查中之羈押處分即告終止,其上揭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