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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450號聲 請 人 王伯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80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王伯宇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業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當庭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2日中檢介劍114偵38043號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既非偵查中羈押之人犯,聲請人聲請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件:

「刑事聲請狀」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