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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凱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移送被告楊凱倫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扣押之微型槍砲2支,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原聲請意旨贅載「第2項」,應予刪除)規定均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上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047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該局114年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52219號鑑定書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4746號卷第117至12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無訛,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得非法持有,而屬於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㈢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一 微型砲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 微型砲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