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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昀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昀陽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11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確定,114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手指虎1支(詳113年度偵字第7113號卷第39頁、112年度保管字第594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揭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及販賣管制刀械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11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於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48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4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之手指虎1支,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小組鑑驗結果,認係手指虎,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保管字第5940號扣押物品清單、蝦皮賣場照片、扣案刀械外觀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暨鑑驗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2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2年6月16日函在卷為憑。

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支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管制刀械,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