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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于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史于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04、170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施用毒品經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詳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83頁,114年度毒保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93-95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3包(詳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97、109頁,114年度保管字第533號、114年度安保字第83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115-11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5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13日釋放,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另於113年4月26日施用毒品之時間既在上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是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4、1709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堪以認定。而被告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56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4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93、115-117頁),足認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海洛因2包 鑑驗結果: 一、送驗粉塊狀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59公克(驗餘淨重2.56公克,空包裝總重0.70公克),純度55.74%,純質淨重1.4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5600號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93頁)】 2 甲基安非他命3包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0.564公克 檢驗前淨重:0.368公克 檢驗後淨重:0.35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0.647公克 檢驗前淨重:0.460公克 檢驗後淨重:0.45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0.624公克 檢驗前淨重:0.425公克 檢驗後淨重:0.41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0.630公克 檢驗前淨重:0.418公克 檢驗後淨重:0.40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2.314公克 檢驗前淨重:2.046公克 檢驗後淨重:2.0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3.139公克 檢驗前淨重:3.097公克 檢驗後淨重:3.08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白色晶體 檢驗前毛重:6.081公克 檢驗前淨重:5.681公克 檢驗後淨重:5.67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透明殘渣夾鏈袋1個 檢驗前毛重:0.17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4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115-117頁)】 備註: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檢驗拆封後為7小包及殘渣夾鏈袋1包(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第113-135頁)。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