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92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昱凱(已歿)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2個及子彈11顆,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3524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
13年12月19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35242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確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非制式子彈4顆,因鑑驗擊發而失
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已不具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枝 (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子彈7顆 送鑑子彈11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4顆(已鑑驗擊發,僅餘彈殼) 4 彈匣1個 送鑑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手槍組裝使用)。